就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年9月3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所公告說明之回應 | Sep 4, 2007 |
符合條款:第二十八條 第 39款 說明: 1.事實發生日:96/09/04 2.公司名稱:晶宏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聯屬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若前項為本公司,請填不適用):不適用 5.發生緣由:矽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96年9月3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就關於本公司向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對該公司提出專利侵權訴訟後續補充說明所為之公告說明中, 存有諸多對本公司不實指控之處,本公司認有澄清之必要。 6.因應措施:無。 7.其他應敘明事項:就矽創電子96年9月3日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說明之內容,本 公司特別澄清如下:(1)本公司於96年5月3日向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就矽創電子所產 銷型號為「ST7637」之半導體裝置產品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及8月31日於同一訴訟程 序中聲請追加該公司所產銷型號為「ST7628」之半導體裝置產品,均係以司法院 網站推薦之專業鑑定機構之專利侵害鑑定報告為據,該等報告結論均認定矽創電 子上述產品係侵害本公司中華民國I239580號發明專利權,則本公司為保護本公司 研發之技術及智慧財產而提起相關訴訟程序,乃權利之正當行使,矽創公司竟指 稱本公司捍衛研發技術及智慧財產權之合法行為係為遂行不正商業目的云云,前 開公告所稱已涉侵害本公司商譽,就此,本公司將保留法律追訴權;(2)矽創電子 迄今仍未於前開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受理之訴訟中提出任何該公司所謂已委由司法 院推薦之公信單位進行相關專利侵害鑑定並確認並無侵權情事之報告,如其確有 該等鑑定報告,理應於訴訟程序中提出而由法院審理判斷,是其於公告中之片面 主張並無侵權乙事,甚有疑義,及(3)矽創公司就本公司中華民國I239580號發明 專利權提起舉發乙案,現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受理中,本公司並已提出有利之答 辯主張及相關證物,本公司專利權本屬合法有效,任何侵害該專利權之行為仍屬 違法行為,矽創公司於本公司起訴行使專利權人之合法權利後,始向經濟部智慧 財產局提起舉發案,其提起舉發行為之正當性,亦非無疑。綜上,本公司仍將繼 續捍衛上開專利權,以維護本公司資產及股東利益。 資料來源:公開資訊站 |